临时来大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
更新时间:2012-12-03 21: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临时来大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的临时来大陆探亲、经商、旅游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持下列有效证件到
临时来大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的
临时来大陆探亲、经商、旅游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申请
结婚登记,应当持下列有效证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一、台湾同胞应提供的文件:1、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2、本人
身份证件;3、本人状况证明;4、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二、大陆居民应提供的文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婚姻关系状况证明;3、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三、如果当事人系从大陆到台湾定居的,还须提供在大陆原
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离开大陆前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四、如果来大陆之前在
其他地区或国家滞留半年以上的,还须提供滞留地区和国家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