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破裂 跨过法律哪些“坎”?

更新时间:2014-05-16 16: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涉外婚姻在很多人看来是一种高大上的婚姻方式。但是,看起来很美的涉外婚姻并非都是一帆风顺,若是涉外婚姻出现了裂痕,又会带来哪些法律上的问题?涉外离婚中的房产纠纷小雯与小刚都是大连人,他俩是...

  涉外婚姻在很多人看来是一种“高大上”的婚姻方式。但是,看起来很美的涉外婚姻并非都是一帆风顺,若是涉外婚姻出现了裂痕,又会带来哪些法律上的问题?

  涉外离婚中的房产纠纷

  小雯与小刚都是大连人,他俩是高中同学,后又在大连的同一所大学读书。大学毕业后,小刚在大连某软件公司工作,小雯则到日本留学。2008年12月份小刚到日本出差,小雯与小刚在日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小刚父母出资50万元、小雯父母出资30万元,用小刚的公积金贷款100万,在大连中山路购买了一套住房。2010年小雯硕士毕业后,留在日本工作,多次要求小刚也到日本工作,而小刚在大连某软件公司做得也非常好,很快就成为部门负责人,不愿意到国外发展。长期分居导致二人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由于双方婚后在大连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在房屋归属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去年5月份,小雯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平均分割住房。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后购买的住房归小刚所有,小刚给付小雯住房补偿款50万元。

  大连的李女士与日本的山田2007年在日本办理了结婚手续,2008年,山田出资、以李女士的名义在大连购买了一套住房,平时由李女士的父母居住。去年,李女士与山田办理了离婚手续,未处理在大连的住房。二人离婚后,李女士回大连定居,山田便从日本到大连,将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均分割二人婚后购买的这套住房。经法院委托评估,该套住房价值14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该套住房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给付山田房屋补偿款70万元。

  对此,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但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小雯与小刚离婚后,由法院出具一份“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在大连市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后,依据我国与日本签订的相关协定,该离婚判决在日本就能够得到承认。

  而关于涉外婚姻的管辖问题,王金海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对居住在国外的人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在中国国内的居住地或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在国外诉讼的涉外离婚

  多年前,沈阳市民王女士因学业前往德国深造,那年她27岁。就在一次舞会上,王女士认识了已经毕业的学长保罗。

  保罗有着德国男人的严谨但却不刻板,这一切都深深地吸引内心寂寞又缺乏安全感的王女士。

  在舞会上保罗也对王女士产生了好感,随着之后的频繁接触,两人的感情更是不断升温,最终两人走上了婚姻的殿堂。两年后,他们的儿子卢卡斯也出生了,一家三口别提多幸福。王女士也顺利的拿到了德国国籍,成为了正式的德国公民。

  同保罗在一起生活,让王女士逐渐开始接受德国人的生活习惯,保罗也渐渐喜欢上了中国的文化。两人经常回到中国见一见王女士的家人,一家人其乐融融,十分幸福。

  但是,好景不长,3年前王女士突然浑身乏力、恶心、呕吐,而且还伴随着体重的下降。心有疑虑的王女士和丈夫一同去医院检查。一周后,检查结果让两人傻了眼,王女士患上了胃癌,而且是中晚期。

  丈夫保罗安慰王女士不要太难过,现在科学这么先进,很多病都能治愈,接下来的治疗他会陪着王女士共同承担。

  但是,这份承担只持续了半年,半年来王女士承受着病痛,还要坚持化疗。在德国举目无亲,身边只有丈夫可以依靠。所以,有什么委屈和痛苦都要和丈夫倾诉,偶尔还有一些小脾气。王女士以为深爱自己的丈夫会同她一起承担这些痛苦和难过,但是保罗却并不是这么想的。

  据王女士的家人称,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之后,保罗向王女士提出了离婚。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王女士目瞪口呆。“妹妹的病要花去两人很大一部分积蓄,而且长时间的照顾病人也让保罗感到很不值。”王女士的哥哥王先生(化名)这样告诉记者。保罗在德国某知名汽车企业任高管,薪资不凡,而且年龄不算大。“应该说他是大有前途,离开我妹妹对他百利无一弊,就是会让他丧失一点良心。”王先生时至今日提起他,仍然恨恨地。

  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和王女士接触的就是保罗的律师了,他十分“客观的”将两人各自的财产分得一清二楚。这么多年来,王女士一直按照中国人的习惯,夫妻财产共同管理,却没想到会有这么一天,自己的丈夫会事无巨细的与自己清算家产。

  本就身患重病的王女士一下子就崩溃了,不但病情加重了,连治疗的心情都没有了。她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将在沈阳经商的哥哥王先生叫到德国,帮助她处理同保罗的离婚事宜。

  王先生到了德国看见憔悴不已的妹妹心都碎了,他劝妹妹还是同自己回国吧。但是遭到了妹妹斩钉截铁的拒绝,她知道因为自己的病情,自己已经不能够照顾孩子,两人离婚后儿子卢卡斯的抚养权很可能会判给丈夫保罗。如果自己离开德国,那就连见都见不到儿子了。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在德国陪着妹妹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出意料,卢卡斯的监护权果然被判给了丈夫保罗,而且两人的财产也根据两人的意愿,进行了“公平的”分配。

  王女士曾表示,对此结果很满意,因为自己并不缺钱,缺的是爱。“妹妹自己也有外贸生意,挣的钱并不比保罗少,只是身体不行了就不能再赚钱了。”王先生认为,压垮妹妹的不是病魔,是保罗的冷漠。

  而保罗似乎并不这么认为,他曾对王先生表示,自己是为了卢卡斯着想。如果自己将所有的精力都放在王女士身上,那对于工作的影响可想而知,眼见王女士的身体难以治愈,自己若是失去工作,以后如何抚养卢卡斯。保罗还为自己的“理智”感到骄傲,他认为离婚这个选择没有不负责任,只是文化不同,理念不同而已。

  之后的一年,王女士的病情不断恶化,最终在2013年9月,王女士带着遗憾和绝望离开了人间。

  在其去世前的一个月,她立下了遗嘱,自己所有的财产全部转赠给自己的哥哥。这让她的前夫保罗十分不满,他认为王女士毫无责任心,没有考虑自己儿子卢卡斯的前景。

  而王女士则不这么认为,她告诉哥哥,保罗让自己很失望,如此冷漠的人怎么能将留给儿子的财产保管好?于是,王女士决定先将财产留给哥哥,待到卢卡斯成年之时,再由哥哥转赠给儿子卢卡斯。

  “如果现在把财产给卢卡斯,那保罗作为监护人就会拥有这笔财产,妹妹是考虑到这一点才将财产放到我这里。”王先生悲痛地说,自己有时间就去看看小外甥,孩子需要什么都会尽量满足,但是不会将其母亲留下来的财产现在给予卢卡斯。

  “想想当时他们两人的幸福和恩爱,不由得让人唏嘘。”王先生如是说。

  律师说法

  抚养权问题会考虑子女国籍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董立超律师认为,因为出生、成长生活在不同的国家,涉外婚姻双方语言文化差异,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差异,现实生活中,更易引发矛盾。

  “近来还有国内女性受功利思想左右,自行或者在‘中介’撮合下迅速与国外男性登记结婚的不少,婚结了,但是最终出国、工作生活的目的没有达到,导致离婚的较多。”董立超说。

  而一般情况下涉外婚姻只要在国内诉讼离婚的,就会按照国内法律处理,财产分配一般是平均处理。国内一方或者国外一方提起诉讼的,均可以在国内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提起。基本与国内诉讼离婚没有本质差别。

  同样,让人最为关心的子女抚养问题,处理的原则与一般婚姻没有差别。董立超告诉记者,“但是,法院判决一般会考虑子女的国籍,以及诉讼时该子女在国内生活还是在国外生活,随谁生活。基本上孩子在谁手里,就判决给谁了,否则执行会遇到困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双方会受到平等保护。但是,在客观上如果财产分布在国外,对国内一方肯定不利。因为涉及司法协助,加之国内一方若到国外诉讼,也会有诸多困难。

  “我每年处理五至十起涉外离婚案件。多数是情节简单,没有财产,没有孩子的情况,只是走一个法律的程序而已。也有相对复杂的,比如一位张女士在韩国与一美国人登记结婚,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基本没有财产纠纷,但是双方都想抚养这两个子女,男方当庭表达要求子女抚养权利非常强烈。”董立超介绍,该案经过法院两次判决驳回了女方的离婚请求。在两次审理中的一年多时间里,男方一直在国内。但从执行的角度来说,这两个子女归女方的可能性大。

  对于涉外婚姻,董立超认为,确实会遇到很多现实问题。“对于双方在共同工作、学习中恋爱结婚的婚姻,我们真诚祝福。若是无感情甚至无交往,仅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涉外婚姻,还是要慎重,否则可能会目的没达到,影响个人未来的生活。”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554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离婚了可以再婚嘛
离婚了可以再婚嘛
涉外婚姻法
涉外离婚送达方式的主要种类
涉外离婚送达方式灵活多变。若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可直接、留置或电子送达;无住所则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条约规定方式送达;若上述方式均不适用,则采用公告送达,满三个月
女朋友是菲律宾人,我是中国人,可以在香港登记结婚吗?
可以在香港登记,但需注意:1.双方必须自愿且无禁止结婚情形;2.男方需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3.在香港登记后,内地无记录,如需记录需提供证明。
你好。你好温州这边和外国人人离婚,民政局,受理吗?
和外国人离婚应通过下列方式予以办理:1、协议离婚的,外国人一方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除此之外,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涉外婚姻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涉外婚姻离婚条件包括协议和诉讼两种。协议离婚需准备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需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和起诉书。具体操作视情况而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什么是涉外婚姻
什么是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法
媳妇是越南人,想在哪里办理结婚证?
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证
成都涉外婚姻登记的资格要求有哪些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需要依照如下:准备好登记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和经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共同到内地居民
在美国想和新的中国妻子结婚当我们去办理结婚登记时妻子会知道我在中国已经结过婚吗?
可以结婚。但需确保符合美国当地结婚要求,并在中国驻美国使馆认证结婚证。此外,应了解中国法律对再婚的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