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为离婚而签的各种财产协议
更新时间:2012-12-03 20: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过程中,双方为离婚而签的各种财产分配协议,能否视为约定?这种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很常见,对此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协议离婚过程中以各种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
在过程中,双方为离婚而签的各种财产分配协议,能否视为约定?
这种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很常见,对此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
协议离婚过程中以各种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如果能举证
证明是以协议离婚作为成立条件的,则应认定为附条件约定,当协议离婚这个附条件未成就时,约定不生效,一旦协议成就则应认定约定有效,反之,如果约定未附任何条件,只明确某项财产归谁所有,则应认定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有效约定。对于双方通过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领取后,一方又反悔,提起财产
诉讼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约定是在欺诈、胁迫、规避法规等违法情形下签订,否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不应支持试图用财产骗取离婚,之后再推翻约定拿回财产的做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