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9-11-1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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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或居委会的介绍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简化了协议,也提高了离婚效率。但同时也有一些状况,导致不能在民政局,
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或居委会的介绍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简化了协议,也提高了离婚效率。但同时也有一些状况,导致不能在民政局,必须诉至法院: 一、双方就是否离婚、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或居委会的介绍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简化了协议离婚程序,也提高了离婚效率。但同时也有一些状况,导致不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必须诉至法院: 一、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
债权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坚持离婚的; 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未在国内办理的; 四、双方或一方无法回
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
诉讼离婚。、
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坚持离婚的; 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四、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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