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法律完全不承认的不具有结婚要件的婚姻,这种婚姻状态自始无效。一般来说,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
同时,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欠缺结婚实质要件
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如经过一定期间,并无阻却事由发生、出现,经过法定程序应宣告为无效婚姻。
二、欠缺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
三、未办理合法结婚登记的婚姻。实践中有部分结婚证并非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双方又为完全自愿结婚,且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婚姻。如不仅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且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应按照前述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予以处理。
三、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的婚姻。现实中仍有部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解释》第4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四、法定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2)重婚的
(3)不到法定婚龄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除以上四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无效为由解除婚姻关系。
每个人都希望婚姻是幸福美满的,若是不碰巧遇到无效婚姻,那便成了倒霉之事。因此为了减少伤害,我们需要知道无效婚姻是怎么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