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出生于1994年5月18日,但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错误登记为1992年5月18日。李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打工期间与李某相识、相恋,双方于2012年8月13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一个月,感情尚好。但在办理女方户籍迁移过程中,李某发现李某某未满2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遂于2012年9月12日分开生活。后来,李某向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诉讼。庭审中,双方自认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本案中,李某与李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由于李某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且在诉讼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李某与李某某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仍未消失,故属无效婚姻。
据此,法院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