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03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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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那么若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有走诉讼离婚这条路。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

  离婚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那么若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有走诉讼离婚这条路。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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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法定管辖法院有哪些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具体操作:1. 确定被告住所地法院;2. 如被告无住所地,确定其经常居住地法院;3. 如两者不一致,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关于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权
离婚诉讼管辖权依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定。确认时,需查明被告实际居住情况,选择对应法院。若住所与常居住地不同,以常居住地为准。确保选对法院,避免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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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遵循公平、合理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通过协议进行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判决。此外,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债务则需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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