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诉讼管辖
更新时间:2019-11-06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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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一、对不
通常情况下,
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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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法定管辖法院有哪些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具体操作:1. 确定被告住所地法院;2. 如被告无住所地,确定其经常居住地法院;3. 如两者不一致,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关于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权
离婚诉讼管辖权依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定。确认时,需查明被告实际居住情况,选择对应法院。若住所与常居住地不同,以常居住地为准。确保选对法院,避免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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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遵循公平、合理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通过协议进行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判决。此外,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债务则需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