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病妻子签离婚协议 岳父主张协议无效
更新时间:2019-11-0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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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丈夫嫌弃妻子有病,为达离婚目的,与患精神病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其父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女婿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婚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
丈夫嫌弃妻子有病,为达离婚目的,与患精神病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其父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女婿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婚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朱某与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朱某与龙某于2004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7年8月始,朱某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间为此产生矛盾并时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19日,朱某患病外出,经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009年6月22日,龙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领取了《离婚证》。2009年6月26日,朱某被送至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9年11月5日以显著疗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某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朱某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龙某与朱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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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她协议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以有精神病签协议无效为由拒不履行协议,精神分裂症的行为人就真的可以无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离婚协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七、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