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审理双方是否已经达到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未达到条件,则不准予离婚。
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您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纸质的离婚协议书,并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您需要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于法院规定的日期前交纳诉讼费缴纳完毕诉讼费后,耐心等待法官通知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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