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判决无效
更新时间:2012-12-03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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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一辆轿车转让给外甥,妻子李某于是将丈夫、丈夫的外甥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两被告间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丈夫转让共有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一辆轿车转让给外甥,妻子李某于是将丈夫、丈夫的外甥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两被告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原告:丈夫转让共有财产
李某与丈夫王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5年购买了一辆 “千里马”轿车,包上牌约9万元。2007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月,李某因多年患疾病无法工作,王某长时间不支付家庭生活费,李某失去家庭经济来源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扶养费。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李某300元扶养费。12月,王某第二次向法院诉讼离婚,至今还在审理中。
被告王×强是被告王某的外甥。李某称,2007年7月,丈夫、外甥恶意串通取得夫妻共有财产,并过户到外甥名下。王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是一种侵权行为。王×强明知财产属于共有财产,且双方正处于准备离婚的特殊时间,而处分人王某未取得李某同意下,属于恶意取得财产,不论其是有偿取得,均应返还相应财产。
法院:转让行为不构成善意
对此,王某及王×强均辩称,将车辆转让给王×强是充抵借车款项,李某当时知道这件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底,李某夫妻俩购买车后,该车登记于丈夫王某名下。夫妻双方对轿车属共有财产无异议。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王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先后两次以抵债名义转让该车,受让人均是王某的亲属,转让意图让人生疑。另外,王某又不能提供李某同意转让的任何证据。所以,法院认定王某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同时,王×强也未能提供李某及王某向他借钱买车的任何证据,转让后,王×强居住在深圳,车辆长期在珠海由王某使用,与两被告所称车辆转让是由于王×强急需车辆开展业务相矛盾。可见,两被告间的转让行为不构成善意。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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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医院赔偿款夫妻一人一半,女方的一半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