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的赠与能否撤销?

更新时间:2012-12-03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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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原告熊某(女)与王某(男)于1998年结婚,同年生儿子王小某,2006年7月28日双方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房屋1-3层产权归儿子王小某所有。房屋男方居住里面一

  案例

  原告熊某(女)与王某(男)于1998年结婚,同年生儿子王小某,2006年7月28日双方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房屋1-3层产权归儿子王小某所有。房屋男方居住里面一直店面,二楼一套房屋;女方居住外面一直店面,三楼一套房屋。女方熊某享有永久居住权……”但此后,该房屋一直未办产权原始登记及产权转让手续,因原告与王某在及债务承担方面发生纠纷,原告熊某遂以儿子王小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分析

  本案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儿子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是可以撤销的,但本案中的赠与条款是夫妻离婚协议有关分割的一项内容,该赠与行为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赠与合同,系熊某与王某以离婚为目的而订立的,现熊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因双方对子女、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而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得到部分履行,熊某却单独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处置条款进行反悔,其行为既违反了诚信原则,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有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规定,因而驳回原告的撤销赠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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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书中赠与条例是否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离婚协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七、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是遇到人身损害法律问题咨询?
没有法律的问题,就不要乱留电话号码了.真的是一点素质都没有。
张俊杰律师
张俊杰律师
13分钟前
这个情况不一定是真的,可电帮你研究下
孙志伟律师
孙志伟律师
15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你咨询管理人员
王志伟律师
王志伟律师
23分钟前
您好,打客服咨询是不是号码被卖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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