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将房产给了女方后男方认为显失公平
更新时间:2012-12-03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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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先生与妻子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并约定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女方。但张先生后来并未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张先生说,他当时是在相当激愤的情形下在前
张先生与妻子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并约定将某小区的一套
房屋过户给女方。但张先生后来并未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张先生说,他当时是在相当激愤的情形下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
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他经过反复冷静的思考,认为此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
显失公平,要求前妻给自己6.5万元房子的折价款。理由是当初买那套房屋时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现在他无钱购买另一处房屋。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
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张先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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