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标点不规范 房屋归属大相径庭

更新时间:2019-11-05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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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因为一个标点符号,使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签定的关于房产归属的协议,出现了大相径庭的两种含义,在法

  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因为一个标点符号,使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签定的关于房产归属的协议,出现了大相径庭的两种含义,在法官的辩证分析下,判断出其真实的含义。

  庞女士与吴先生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吴先生系某医院职工。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单位分给吴先生一套福利性分房。2001年1月8日,双方在民证局协议离婚,在离婚证上关于房产的协议为:“房产属于庞女士.其子居住.”标点符号仅以一点代替,有可能是逗号或顿号,但产生两种不同的房产归属。2008年7月23日,庞女士以此为据向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先生配合办理过户。

  吴先生则辩称,协议离婚时,考虑到孩子未成年,仅给庞女士和孩子有暂时的居住权,并未让出房产所有权。并出示离婚证办理前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所购住房一套由庞女士.其子居住.”经过质证,双方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皆无异议,但对含义各执一辞。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关键的两份证据真实性皆无异议,综合当时情况可作如下分析:两份协议的真实含义应是一样的,离婚证中的协议,有两种可能的含义。但之前的离婚协议 “由庞女士.其子居住”从书写习惯可以看出,中间是顿号,并无歧意。可以看出,双方仅是对房屋使用权作了约定,并非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处理。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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