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问题(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1)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的;
(2)虽然双方同意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5)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2、结婚证丢失了怎么离婚?
只要男女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就是合法的夫妻,所以当然可以离婚。结婚证丢失,就如同身份证丢失一样,补办即可。具体来说,结婚证丢失后,没结婚证怎么离婚呢?
协议离婚。结婚证丢失后,夫妻有两种方法来协议离婚:一种是带上身份证到发证的婚姻登记处(结婚窗口)查找结婚登记档案,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查档证明,当事人双方带着户口本、身份证、查档证明和三张大两寸合影相片到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到存档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发结婚证。补好结婚证后,双方便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另一种方法是不需要补办结婚证,直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若是起诉的一方结婚证丢失,起诉的一方可先到原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找婚姻档案或委托律师去民政局调取结婚档案即可,出具本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然后起诉离婚的一方拿着本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即可。
3、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构成事实婚姻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构成同居关系的双方要求离婚的:
A、先去补办结婚登记,结婚的效力一般追溯到两人同居生活时。
B、双方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直接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子女由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割?
(1)未婚子女谁来抚养?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如果已经超过8周岁,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另外,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2)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一人一半。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