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2011-12-2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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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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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法定管辖法院有哪些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具体操作:1. 确定被告住所地法院;2. 如被告无住所地,确定其经常居住地法院;3. 如两者不一致,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关于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权
离婚诉讼管辖权依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定。确认时,需查明被告实际居住情况,选择对应法院。若住所与常居住地不同,以常居住地为准。确保选对法院,避免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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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遵循公平、合理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通过协议进行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判决。此外,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债务则需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