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更名,离婚时仍是“夫妻财产”

更新时间:2019-11-09 07: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林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十年,购置房产两套。去年年底,两人感情因张女士精神出轨生变,林先生气愤难平,提出苛刻的和好条件到房产局办理更名手续,将原本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

  林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十年,购置房产两套。去年年底,两人感情因张女士精神出轨生变,林先生气愤难平,提出苛刻的和好条件——到房产局办理更名手续,将原本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子变更到他一人名下。

  张女士为挽救婚姻无奈同意。然而,更名手续办妥后林先生还是决定离婚。张女士十分后悔——她以为房子登记到丈夫名下就跟她没关系了,为保障利益,她抢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更名登记。近日,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并指出,房子由两人名下转而登记到一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并不发生变化。换言之,林先生的小算盘落空,张女士的担忧多余。

  “想重归于好,

  就把房子登记到我名下”

  林先生与妻子张女士2000年领证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然而去年年底,两人却差点发生婚变。过错方是张女士,她与单位一男同事过从甚密,被林先生发现。林先生很难接受,大吵一架后提出离婚,张女士不愿意,苦苦挽留。折腾了好长时间,林先生终于同意再给一次机会,但提出一个条件——两套房子全部转到他名下。他俩结婚十年,购置了两套住房,市值加起来约有300多万,算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了。为了公平起见,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现在林先生提出把两套房子的产权全部变更到他一人名下,显然是想惩罚和制约张女士。张女士觉得条件太苛刻,不大愿意接受,可是不接受又不能体现自己的悔错态度,好矛盾!再三考虑后,她最终还是答应了——孩子还小,若是贸然离婚,对孩子不好,对自己也有百害而无一益。今年1月,夫妻二人到房产局办理了更名登记,两套房产的产权人均变成了林先生。

  丈夫还是要离

  妻子后悔接受苛刻条件

  张女士原本以为,她跟林先生的关系会在更名手续办妥后得到修复,然而事与愿违,林先生“得到”房子后还是心怀芥蒂,不仅常常对她冷嘲热讽,还时不时将“离婚”二字挂在嘴上。渐渐的张女士心也冷了,她估计离婚是迟早的事,不免考虑起现实问题来,比如能分多少财产。她十分后悔去年接受苛刻的和好条件,搞得现在房子都在林先生名下。“我会不会落得净身出户的下场啊?”张女士暗自担忧。为保障利益,她抢先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更名登记。她在诉状中说,两套房产是她跟林先生婚后一起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林先生一人占有明显有失公平,况且当时签订的房屋更名约定是房产局提供的格式合同,她签字前没有好好看,存在重大误解,希望法院能撤销约定。

  林先生理直气壮前来应诉。他说,张女士跟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过错,所以才自愿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双方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房产局提供了一份约定,上面写的很清楚,“两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归林××所有”,张女士签了字也摁了手印,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应该撤销。

  法官点评

  更名登记不影响房屋性质

  法院查明,2010年1月,林先生与张女士到房产局领取了两份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并在房产局签订了两份约定,一份内容是“坐落于××路的××房产,确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该处房产归林××所有,特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另一份内容是“坐落于××小区的××房产,确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该处房产归林××所有,特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法官认为,这两份约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张女士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没有证据,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法官对两套房产的权属问题作出了认定:“从形式上看,双方办理的是非转移类权属登记申请,即该权属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从两份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均认可该两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的目的是该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更名,未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看来,林先生的小算盘落空了,就算他现在打官司离婚,也不可能独霸房产,张女士白白担忧了一场。据承办法官透露,林先生跟张女士打完这场官司,反倒不怎么想离婚了,目前两人正在“修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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