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注意:
①只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②在受胁迫的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我国,当事人自己不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
由此可见,若是胁迫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具体如上,在登记日起一年之内,可以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和能够证明是受到胁迫而结婚的证明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从此这个婚姻便无效。
结合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即可撤销:
1、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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