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那么,军人离婚有什么规定呢。关于这个问题,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军人离婚规定
1.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3.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的提出离婚,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审查、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提起。
4.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有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如与军人配偶通奸、姘居、重婚等等。处理这类案件应该先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然后再根据夫妻关系具体情况处理离婚问题。
二、军人离婚程序之特别注意
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是: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三、如何与军人离婚之去哪个法院离婚?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 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上文介绍,军人离婚需要通过一些必要的程序。军人离婚案件 大部分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看完上文的介绍,如果您对军人离婚有什么规定还存在疑惑的或者遇到这方面的律师的,建议直接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