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与徐娜是大学的同学,2005年两人大学毕业后就走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俩开了一家电脑店,小生意一直不错。但200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俩创业时挣下的共同财产中,15万元存款归妻子徐娜所有,另10万元存款及价值约3万元的家电、家具等归丈夫王林所有。但在1年后两人对当时离婚的冲动行为都有些后悔,于是在双方父母的支持下,两人又自愿复婚并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王林提出希望徐娜拿出离婚时分得的15万元中的8万元,用于金融投资,对此,徐娜表示同意。而且让两人高兴的是:该笔投资1年后获利高达2万余元。就在今年6月份,两人的婚姻再次亮起了红灯,徐娜以王林沾染赌博恶习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徐娜不知道,对于她复婚后给王林的8万元用于金融投资的本金,以及2万余元的获利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明确,前后两个婚姻关系在本质上并非同一关系。虽然两个婚姻关系的主体相同,但是由于前一个婚姻关系已经因为离婚登记而解除,所以当王林与徐娜复婚后实际上成立了一个全新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就财产和人身属性而言,复婚前的王林和徐娜还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个体。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15万元的存款显然属于徐娜的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复婚后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徐娜交给王林的8万元存款应当认为为徐娜的个人财产,至于王林用其进行金融投资获得的2万元回报,除了支付王林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匹配的合理报酬外,也应当归徐娜所有。(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