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再婚 女儿拒绝赡养被诉

更新时间:2019-11-01 00: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因老父再婚而引起女儿不赡养父亲的赡养纠纷案。今年58岁的袁理荣老伯与前妻共生育有3个子女,20年前小儿子

  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因老父再婚而引起女儿不赡养父亲的赡养纠纷案。

  今年58岁的袁理荣老伯与前妻共生育有3个子女,20年前小儿子因病不治身亡,其妻子突发精神病离家出走,他一个人含辛茹苦抚养2个儿女。谁料天有不测风云,前两年袁老伯的大儿子又不幸去世,仅有的一个女儿又远嫁他乡。

  自儿子死亡后,袁老伯一个人孤独地生活,这时有人给他介绍了丧偶的兰海英。袁老伯的女儿袁美彩在弟弟不幸死亡后做通丈夫工作,夫妻二人带着儿女回到老家,打算照顾袁老伯的生活。一家人生活在一起,袁美彩与兰阿姨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闹一些纠纷。2006年10月,袁老伯与兰阿姨登记结婚。再婚后,袁老伯想把兰阿姨的户口迁入本队,但遭到生产队的拒绝。兰阿姨一气之下到外租房居住,袁老伯亦随兰阿姨一起到外居住,没有经济来源的袁老伯生活上更是显得捉襟见肘。无奈之下,袁老伯只好要求女儿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但女儿拒绝了老父的要求,虽然经六圩镇司法所及村委会调解,但没有任何效果。见女儿态度强硬,袁老伯只好将女儿袁美彩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女儿停止驱赶其出家门的行为,每月支付他赡养费300元。

  袁美彩则以自己没有驱赶父亲出家门、父亲对其母亲的出走不管不问不积极寻找、再婚未征求其意见、自己生活困难、父亲仍有劳动能力为由,对父亲的要求不予认可。

  考虑到该案在当地的影响和案件审结后带来的社会效果,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再婚而免除减轻。经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教育疏导,袁美彩终于想通了,于12月16日与袁老伯达成了赡养协议:从2008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给袁老伯赡养费150元,并自愿交纳了袁老伯缓交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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