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会难产吗?
更新时间:2019-10-2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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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计划生育是我们的国策,晚婚晚育则是实现这一国策的重要手段之一。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二十岁,男性年满二十二岁,方可结婚。但这不是晚婚年龄,而是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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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我们的国策,晚婚晚育则是实现这一国策的重要手段之一。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二十岁,男性年满二十二岁,方可结婚。但这不是晚婚年龄,而是最低限度的结婚年龄;要女性年满二十三岁,男性年满二十五岁,才属晚婚晚育。
然而,有的人担心晚婚晚育会导致难产,会使胚胎发育不良而致畸,这完全是不必要的担忧。我国规定晚婚晚育年龄,是根据人的生理特点而定的。所谓晚婚并不是迟婚,从女性身体各系统的生长发育来看,女性的最佳生育期在二十五岁至二十九岁之间,而在二十五岁之前,女性身体发育还未完全成熟,尤其骨骼方面的发育还未最后完成;而妊娠需要大量各方面的营养,在母体还未完全发育成熟时,就向胎儿提供许多必需的营养物质,无疑对母体和胎儿的生长发育都是不利的。临床实践表明:早婚女性的妊娠中毒症、早产以及宫颈癌等疾病的发病率,明显高于晚婚和一般女性。当然,如果女性超过三十五岁,就很容易造成难产;因为这时骨骼,尤其是骨盆的骨骼问隙变窄,甚至融合,使胎儿的分娩困难,导致难产,同时胎儿致畸的发生率也明显增高。{生殖就医指南网w ww.91zn.cn.是你知心的朋友} 但是,我们提倡的晚婚并不超越这个年限,也不是指越晚越好;相反,我们反对过晚结婚。我们所指的晚婚晚育,是完全符合人的生理特点的,是从优生优育的角度也发而制定的。因此,青年人不必担心晚婚晚育会难产、致畸。青年时期是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建功立业的大好时光,有作为的青年人都要提倡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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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晚婚晚育?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第三十七条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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