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民法典(草案)和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可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再是婚姻无效情形,而是可撤销情形。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很多疾病都可以被治愈,将该条定为无效情形已不符合时宜。本次民法典(草案)便将该情况归为可撤销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