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不需婚姻证明

更新时间:2015-11-05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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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下发通知,为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申请人申贷时处于单身状态的,需由本人签署具结书,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关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 《关于明确贷款受理环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2015年9月18日起,我市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且暂时无法实现部门间信息核查。为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业务正常开展,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经研究,在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出台有关业务规定前,职工申贷环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对申请人申贷时处于单身状态(包括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签署具结书,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关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但对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需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三)受理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提示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申请人应本人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并签名按指印。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申请人申贷时处于已婚状态的,还应继续提供结婚证,对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再提供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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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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