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办理的结婚证能否撤销

更新时间:2014-12-30 09: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2年1月28日,妹妹秋菊(化名)未达婚龄盗用姐姐春花(化名)身份证成功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春节,妹妹盗用姐姐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一事在一次家庭争吵中暴露。已婚的姐姐犹如晴天霹雳,自己怎么就与妹夫吕...

  2002年1月28 日,妹妹秋菊(化名)未达婚龄盗用姐姐春花(化名)身份证成功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春节,妹妹盗用姐姐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一事在一次家庭争吵中暴露。已婚的姐姐犹如晴天霹雳,自己怎么就与妹夫吕某办理了结婚证,如此荒唐实难接受!可盗用自己身份信息的却是自家妹子,无奈之下,为解决这桩荒唐事,姐姐只好将矛头指向民政局,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结婚证。

  二、分歧

  被告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该结婚证能否撤销?

  三、评析

  本案中姐姐春花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并未参与2002年1月28日与妹夫吕某申请结婚登记的行为、并未作出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法院以婚姻登记的女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认定被告颁发上述《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三人秋菊冒用原告的名字和身份资料(但未提供春花的居民身份证)与吕某到民政办公室办理登记结婚,而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比对,向第三人秋菊和吕某颁发了“登记人为春花(女)、吕某(男)”的《结婚证》,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强制性规。

  法院依法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8日法【2005】行他字第13号)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之规定,作出撤销结婚证的一审判决。判决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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