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结婚的疾病与暂缓结婚的疾病
更新时间:2012-12-03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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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86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对当事人的结婚问题划分了四种情况:(1)不许结婚。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1986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对当事人的结婚问题划分了四种情况:(1)不许结婚。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2)暂缓结婚。包括性病患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者、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传染病在隔离期间的。 (3)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4)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别。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只保留女性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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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喘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吗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可以依据1994年《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症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