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10-3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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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是关系到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负有高度责任感,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此,法律在保障离婚自主权的同时,反对轻率离婚,
导读:婚姻是关系到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负有高度责任感,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此,法律在保障离婚自主权的同时,反对轻率离婚,对离婚自主权作了一定的限制。
1、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同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已有适当的安排和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
2、一方要求离婚、他方不同意的,我国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一方要求离婚的,必须经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且主要是以诉讼方式解决。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4、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知识总结:婚姻的缔结以自愿为基础,那么婚姻的解除也应该以自愿为基础,只要有一方提出离婚,这个婚姻就没有继续保持下去的理由。离婚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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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
您好。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