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赠与 返还

更新时间:2012-12-03 20: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恋爱期间赠与返还案情介绍:张三与李红系恋人关系。李红看中一套房子,把想买房子的想法和希望得到张三资助的意思告诉了张三。张三痛快地把20万现金汇入李红的名下。

       恋爱期间 赠与 返还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红系恋人关系。李红看中一套房子,把想买房子的想法和希望得到张三资助的意思告诉了张三。张三痛快地把20万现金汇入李红的名下。但是李红的家人因为张三曾经离异,对二人的婚事百般阻挠。无奈,二人分手。张三告诉李红想要回当初借给她的20万元,李红认为当初张三是基于恋爱关系赠与自己的,拒绝返还。多次索要无果,张三一纸诉状将李红告上法庭。


   对于恋人之间的赠与,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无条件的赠与。按照法律赠与属于实践性行为,一经完成,是不可撤回的。即便双方恋爱关系解体,赠与方也无权再要回;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恋人之间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当一方送给另一方钱物的时候,前提条件是双方系恋人关系,赠与以将来能缔结婚姻为目的,如果恋爱关系解体,缔结婚姻的目的则无法实现,也即赠与所附的条件已经不能成就,所以受赠与方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案件评析:


   恋爱中的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前期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以恋爱的赠与是目的性赠与。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一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目的赠与,对于目的赠与只能适用一般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规定。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尚不存在如同婚姻关系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人身关系,那么类似婚姻中的“忠诚义务”等就无从谈起,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恋爱关系解体是无所谓谁存在过错的。但是,尽管不能因为受赠方拒绝进一步交往就认定其存在过错,却可以将其作为认定赠与方达不到“目的”的原因。


  对于本案中20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获益方占有该款项的有因性,以及款项的大小。20万元是一个不菲的数目,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赠与,显然难以令人信服。因此,李红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是: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因此,本案中李红获益2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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