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俩人以婚骗方式骗彩礼和介绍费双双领刑
更新时间:2014-08-2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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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假装和别人结婚骗取彩礼及介绍费,而后借机逃跑,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处被告人岑某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
假装和别人结婚骗取彩礼及介绍费,而后借机逃跑,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处被告人岑某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2月份,被告人岑某美和徐某元、绰号“乜雷”的女子经合谋,由被告人岑某美充当婚嫁对象,“乜雷”充当被告人岑某美的表姐、徐某元充当介绍人,后“乜雷”将该计划告诉被告人岑某美的母亲韦某凤,并叫被告人韦某凤充当被告人岑某美的母亲。于2011年2月21日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党校公寓208号房以婚骗方式骗取河南籍男子孟某人民币44800元彩礼及5000元介绍费。
事后被告人韦某凤、岑某美母女共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23日,被告人岑某美随被害人孟某回河南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被告人岑某美于2011年3月11日借故逃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岑某美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凤、岑某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4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岑某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告人岑某美亲属代为退赔所获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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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骗婚骗财礼的,要了彩礼去
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彩礼一般返还大部分,并不是全部返还。
法律上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为没有骗婚罪,如果构成骗婚,一般是按诈骗罪处理。而一般的解决办法就是起诉离婚。如果一方还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较多的财产,或者一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一般不能定性为骗婚。如果觉得对方在骗婚,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专业的司法机关来判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