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妻子”失手摔破一只碗,与“婆婆”和“丈夫”发生激烈争执,最终前往娘家一去不复返,男子及其父亲便一纸诉状将“妻子”和“丈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5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婚约财产案件,判决被告赵刚、赵某向原告刘义德、刘某返还彩礼2万元。
26岁的刘某与18岁的赵某相识于2013年过年走亲戚时,两人初次见面就彼此一见钟情,之后两人感情发展迅速,在当年正月二十六就按照农村习俗定亲,男方父亲刘义德在定亲当天便给了女方父亲赵刚58860元彩礼。两个月后,刘某与赵某举行婚礼,并在双方家中均置办了婚宴,因赵某未达法定婚龄,故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结束后,赵某便来到婆家生活。在某日吃早饭时,赵某因失手不小心将吃饭的碗摔破了,婆婆认为大早上将碗摔破是“大凶之兆”,便埋怨媳妇笨手笨脚,让整个家庭运气都不好。年龄尚小、娇生惯养的赵某也不懂得处理婆媳关系之道,联想起婆婆平时也总是批评自己不会干活,便与婆婆大声争执起来。闻声赶来的“丈夫”刘某,不但未居中调和,反而偏向母亲,大声责怪赵某不应当与母亲争吵。此次争执最终导致“婆媳”关系完全崩裂,“夫妻”关系日渐疏远。赵某想到自己毕竟对刘某了解不深,彼此之间性格也有许多不和之处,认为当初的“结婚”实在太草率了,即在当年端午节那天借故离开刘某返回娘家,此后再也没有与刘某共同生活,这场不足半年的“婚姻”就此结束。“人去财空”的刘家父子遂将赵氏父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万元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赵某未达法定婚龄,其与刘某虽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二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鉴于女方置办嫁妆花费2万余元,办婚宴也有所花费,赵某与刘某也共同生活了两个多月,期间也有部分花销,法院酌定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