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岁的绵竹小男孩小杜属于重型地中海贫血症,需要终生定期的输血和接受药物治疗。有关重度地中海贫血患者的新闻,近年来并不鲜见。但是作为一种可以有效预防控制的遗传病,在如今却发展到“我国南方各省(区)最常见、危害最大、人群发生率高达10%以上”的程度,让人非常吃惊。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4岁”、“3年病痛”、“把我埋了吧”,心痛的不只是病童小杜的家人,网友们纷纷以各种方式进行祝福和捐助,表达自己的温暖,但却无法赶走病痛。越
来越多的网友留言建议,要严格做好各项预防措施,从源头上,从制度上,最大程度减少遗传病的发生,尤其是强制性婚前检查应该尽快“归位”。
人群普查和遗传咨询、婚前隐性基因筛查以及产前基因诊断是预防地中海贫血等遗传疾病的三道屏障。这其中婚前检查是一道重要关口。2003年10 月1日,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强制性婚检由“规定动作”变为“自选动作”。我们来看一看有关婚检的一些数据,取消强制婚检之前,平均每年婚检率达 95%;之后,婚检率骤降,最低时不足10%。婚检率如此之低,也就意味着婚检作为预防出生缺陷儿的第一道防线,几乎已经荡然无存。根据卫生部统计,我国出生缺陷总发生率约为5.6%,每年1600万新生儿中大约有90万带有出生缺陷。通过互联网,可以搜出大堆有关忽视婚检的悲剧:《一家五口四人染色体异常》《怀孕只产低能儿》《婚检取消胎儿性病率上升》《不去婚检 娃娃冒风险》《未做婚检麻烦上身 妻子将艾滋病传给丈夫》《忽视婚检,恶瘤生长害死胎儿》……
自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起,就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反响。“以人为本”观点认为,《条例》保护了当事方的个人隐私和婚姻自主权,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与法冲突”观点认为,新《条例》有违《婚姻法》第七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的禁止性条款和《母婴保健法》第7条“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8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察: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12条“男女双方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方可进行结婚登记”规定,放弃强制婚检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有明显的冲突,同时也给一些传染病、遗传病留出了乘虚而入的机会,将严重影响国民的优生优育,影响民族素质,应属“无效规定”。
强制性婚前检查是不是已经到了应该尽快“归位”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