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均可补办结婚登记吗?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而只是欠缺法定结婚形式要件的男女双方。
应当注意的是,补办登记和程序与一般的登记程序是相同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具有溯及力。
补办登记的婚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表明它不仅认可事实婚姻关系在补办登记后的合法婚姻效力,而且对补办婚姻登记前的事实婚姻关系也予以认可。
但是,对补办登记前婚姻效力的追溯及认可,是以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因为男女同居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不能将这时的同居关系按具有婚姻效力对待。
3、拒不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
根据《婚姻法》关于补办登记的规定,应确认不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当然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其婚姻应属当然无效。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不
根据《婚姻法》关于补办登记的规定,应确认不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当然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其婚姻应属当然无效。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完全否认以前有效的法律文件在当时的效力。具体而言,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并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并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拒不补办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