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可以继承生父母遗产吗?
更新时间:2015-07-22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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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就不存在养父母子女的关系,被收养人对元收养人的遗产也就无权继承。
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就不存在养父母子女的关系,被收养人对元收养人的遗产也就无权继承。
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因收养关系的解除,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也就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被收养人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双方以书面形式取得一致同意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双方之间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相互有继承权。如果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被收养子女未与生父母就恢复权利义务关系取得书面一致同意,则其虽与原收养人的收养关系解除,也不能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不仅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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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收养后的子女能继承原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如果没有扶养(赡养)过生父母的,不能继承(或分得)遗产。如果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需要注意的限制性条件:1、对生父母扶养较多,2、分得适当遗产而不是与其他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详见最高院《继承法》司法解释第19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