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解除收养关系以及成年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可恢复吗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成年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可恢复吗
回顾本案,颇有令人扼腕之处:张女士和孙老太曾经想到过办理相关恢复收养关系的手续,无奈被公证处拒绝。理由是不符合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相关条件:亦即被收养人的年龄条件以及收养人的抚养能力条件,由于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被收养人必须不满14周岁,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的能力,公证处即依据收养的条件否定了当事人恢复收养关系的申请。
然而,如果刻板遵循收养法的上述规定,那么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一旦解除收养关系,就形成了“开弓没有回头箭”的局面,法律上断绝了再续天伦的机会,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
其实,相关部门早已注意到这个法律漏洞,1993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的复函》针对这个问题规定:“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六条第(二)、(三)项的限制;被收养人 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的限制”。
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和精神,司法部公证司的上述文件位阶过低,甚至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成年养子女恢复收养关系的问题仍然在法律上悬而未决,亟待立法部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