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与未经过公证的遗嘱相比,公证之后的的遗嘱,效力强且权益清晰;不论其他遗嘱形成于公证遗嘱之前还是之后,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遗嘱经过公证之后,除非经过法院裁判或公证处撤销,一般情况下不能被推翻。这就是为什么众多当事人选择遗嘱公证的原因之一。法院可以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处一般都有备案,这样,如果当事人自己手中的遗嘱丢失,那么,尚可以向公证处调取遗嘱副本,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调查取证的难度。
遗嘱公证,作为公证处的一项日常工作,具有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体制,因而,相比于当事人自行办理遗嘱事宜,具有更强的规范性。
遗嘱经过公证之后,可能将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在法庭之外,这是因为公证遗嘱具有其他类型遗嘱所不具备的说服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形式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形式。公证遗嘱即以公证方式做成之遗嘱。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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