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负责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要求确认无锡市锡山区房屋系顾XX遗产;
2、要求依法继承无锡市锡山区房屋。
事 实 与 理 由
顾XX、朱XX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顾某2、顾某1、顾X、XX。母亲朱XX于2001年9月20日去世,父亲顾XX于2019年1月6日去世。位于无锡市锡山区的老房屋为顾XX家中祖宅,该祖宅于2010年3月拆迁,分得无锡市锡山区房屋及拆迁补偿款3万元。顾XX去泾新村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时得知上述房屋登记在其孙子顾某3名下,顾XX要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村委拒绝办理。顾XX去世后,四名子女协商对上述房屋的处理方式,顾X、XX自愿放弃继承,并写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书。顾某2、顾某1于2019年1月9日签署了《关于丰田苑45-301房子的协议》,约定由顾某1支付31万元给顾某2,上述房屋归顾某1所有。后顾某1办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时,顾某3声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不配合顾某1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第五,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的,存在法定继承纠纷的,那么就只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