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暴力应该措施

更新时间:2012-12-03 21: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农村产生的原因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农村特别是边远乡村,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有些人视妻子和子女为自己的拥有品和使用品,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因此,打骂

  农村产生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在农村特别是边远乡村,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有些人视妻子和子女为自己的拥有品和使用品,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还有些人婚育观念落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丈夫、公婆打骂虐待生女孩的妇女,甚至赶出家门、逼迫离婚以达到再娶妻生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经济的不独立使得女性对男性经济从属关系依然存在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内部分工在农村十分普遍,男性外出打工,女性的主要职责是在家务农,带小孩和瞻养老人。在这样的格局下,男性仍是家庭里面的经济支柱,认为其在家中就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女性在经济上的不独立,在家中就没有话事权,使其不得不从属于男性,稍有不满,就成为男子暴力侵害的对象。也有个别外出做生意富裕的农村人,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导致婚姻破裂的,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在家庭生活中任意专横,稍不如意就施以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3、施暴者文化水平普遍低下,道德水准下降

  农村家庭暴力中的男性普遍文化素质差,都带有一些不良的习惯和性格古怪,促使家庭暴力时常发生。如施暴者有赌博、酗酒、好逸恶劳、恣意妄为、大男子主义、精神疾病等。当无法应付挫折和生活压力,或是酗酒、赌博后心情不佳时殴打妻子、子女便成为一种泄愤方式。

  4、受害人自身存在的问题

  在遭受农村家庭暴力侵害的乡村妇女中,超过8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声张。文化水平偏低,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观念不强,而大部分村民包括一些村委干部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的理念下,施暴者更有恃无恐,受害者忍气吞声,旁观者置若罔闻。长此以往,家庭暴力也就被人为淡化为家庭纠纷,其结果必然导致的恶化。

  很多被侵害的妇女对家庭暴力普遍采取默许或容忍态度。在农村,类似于“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这样的观念让法律意识淡薄的女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的城市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时已经不再保持沉默,纷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农村女性对此却仍然采取忍让态度,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

  农村妇女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基本的自我保护观念,加之农村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也很低,通常出面解决家庭纠纷的妇联、村委会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力支持。因此,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方便的、专业的法律支持,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预防农村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一)维护社会稳定从源头抓起

  一是积极开展对国家公务员,特别是立法、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及反家庭暴力教育,将特别意识纳入社会生活及各项政策和法律中,把反对家庭暴力放在促进男女平等,推进社会文明的高度来认识;二是应对家庭暴力做出科学的法律定义,对实施家庭暴力进行经济、行政、法律上的制裁;三是应根据各地实际,出台对家庭暴力的处理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四是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五是从社会治安,创建平安临泽的高度认识,依法教育和依德教育相结合,防止家庭暴力行为。

  (二)建立警民结合的农村家庭暴力投诉站

  家庭暴力因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使得受害者投诉不方便,不及时。若能在农村设立家庭暴力投诉业务,则受害妇女能够就近及时投诉,使防止家庭暴力得到有效遏止。也可以在110报警点增设家庭暴力处理业务,以防止家庭暴力在农村、社区的升级,保障社会长治久安。[page]

  (三)在指定医院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

  在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中,受害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索赔。而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场合的隐蔽性和私人化,难以寻找证人,而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最好的证据,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的建立是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医院设立,伤情鉴定应做到及时、快速、准确、科学可信,同时还应做到保密和对受害人应有的关心和尊重。

  (四)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

  应建立公、检、法、司、妇联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妇女维权的政府行为,做到维权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社会稳定不留死角。乡镇村、社区、妇联要定期向上一级妇联汇报家庭暴力的人和事,争取公、检、法、司、妇联各部门的支持,使严重侵害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五)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

  应当在法院成立妇女维权法庭、审理维权案件时,妇联干部以特邀陪审员身份参加审理。

  (六)对受害妇女提供如实有效的法律援助

  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差,用法律手段解决时,受到很大经济局限,乡镇妇联和司法部门要努力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如: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为辩护等等,使农村、社区受害者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农村家庭暴力侵害,同时,我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才能上新水平。

  (七)建立临时性妇女庇护中心

  为受害者躲避进一步的暴力提供免费安全的庇护场所,减少已知情况下家庭暴力的进一步危害,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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