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认识误区,看看你中了几条?

更新时间:2016-03-0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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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正式施行。华泰社区白兰花家庭驿站为大家列出关家庭暴力常见的8大误区,来看看你中了几条?

  误区一: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和干涉,“家丑不可外扬”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只要使用暴力伤害他人就是侵害人权的违法行为,需要公权力干预和制止。

  误区二: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落后地区和没文化的人身上。

  (“只有没有知识的人才会打老婆”、“家庭暴力在农村比较普遍”。)

  家庭暴力反映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事实上,所有人群中都有可能发生家庭暴力,富裕和教育良好的人也有可能是施暴者或受害者。

  误区三:大多数受害者自己也有过错

  这是施暴者经常用以自辩的借口。其实他们所指的“过错”,往往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和男性标准界定的,例如不顺从、没有服侍好丈夫和家人、自主外出娱乐交往等等。这些根本就不是妇女的过错;即使妇女真的有错,也不是遭受暴力的借口,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暴力对待他人。

  误区四:施暴者是因为脾气不好或是“有病”

  施暴者中真正“有病”的人只是极少数,脾气不好也不是理由,他们不会在公共场所对别人施暴,更不敢想给他压力的客户或上司施暴,而只是向比他们更弱、难以反抗的妻子或伴侣发泄。

  误区五:受害者不远离开暴力关系,说明她们太软弱。

  妇女忍受暴力是因为种种限制,如就业、经济、孩子住房上学等问题,并不代表她们不愿离开、或喜欢受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或者不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或者不能为社会所容的话,她们就不得不放弃离开。

  误区六:也有女人对男人施暴,现在到处都是“妻管严”

  妇女对丈夫或男友施暴的现象确实存在,也同样应该反对。不过,我们应该看到:从统计上看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男性总体上享有比女性更好的权利和地位,这造成了男性对妇女暴力的普遍性。而女性在总体上从体力到地位、权利都处于劣势,女性对男性的暴力只是个别现象。

  误区七:干预家庭暴力最重要的目标和原则是维护家庭和谐

  离婚和分手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事情,因此,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很多人仍然寄希望与夫妻双方能言归于好。但是,我们首先要明白,人首先是独立的个体,其次才是某个家庭关系中的角色,家庭关系不应成为暴力不受干预的挡箭牌,干预家庭暴力最重要的目标是保护受害人。

  误区八:丈夫打妻子不对,但父母打孩子可以理解。

  随着社会对配偶暴力关注程度的提高,人们对配偶暴力甚至恋爱关系中的暴力相对比较敏感了。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暴力仍被很多人认为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其实,对儿童的暴力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我国在1989年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就明确规定禁止对儿童一切形式的体罚。对儿童的暴力也有基于性别的暴力,女孩受暴往往与男孩偏好、性别歧视有关;男孩受暴则与“望子成龙”“不打不成器”等支配性男性气质的养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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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家庭暴力,收到家庭暴力,她不理解我就这样。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大家知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相应地也就包括上述其成员。但是否配偶对每一个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即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  对于这个问题是不能简单地回答是或不是的。例如丈夫殴打其父母、兄弟姐妹,但并未殴打妻子,而妻子如果在离婚时却以其理由提起离婚之诉时,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这对于妻子而言并没有造成损害。这与客观事实是不相符的。反过来,道理是一样的,其理由同上述理由。由此可见,婚姻法所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应当只能是配偶,其侵害的对象应是配偶一方或其子女,而不应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可以吗?
你好!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双方对于财产的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是可以的,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需诉讼解决。
律师解答动态
个人信息不能随便查,但案处理中有必要,可以向法院申请
您好,根据你描述的可以说明诉求
你好,您说的情况可以直接起诉的
你好,这是可以帮助你,民事纠纷可以起诉法院
刘朋印律师
刘朋印律师
昨天23:28
你好,可以讲一下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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