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向各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请求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 受理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结果及原因。
3、审查和确定
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审查通过,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审批结果。
4、证件制作与送达(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收费)
1、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
2、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1、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
3、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或者有离婚史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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