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就DNA亲子鉴定详细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1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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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就DNA亲子鉴定详细规定北京2011年8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新...

  北京2011年8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离婚,房产根据出资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法规还对DNA亲子鉴定的法律效果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副教授王旭东认为,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造成案例中陈某多年一直没能确定女儿是否是自己的“血脉”。《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实际是“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案中的女方不配合鉴定,法院将判她败诉。

  此解释的意义:认可亲子鉴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维系了社会正常的亲情伦理关系。这警示那些家庭观淡漠的人,不注意维护婚姻法“一夫一妻”的严肃性,可能会自食其果。

  (资料提供: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西南政法大学办公大楼南一楼,电话:023-62220777,QQ:1255222999 官方网站: http://www.xzdn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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