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通常结婚保证书由标题、正文、结尾和落款几部分组成。
结婚保证书标题有两种方式构成。
其一,单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较大字体写“保证书”字样。
其二,由保证内容和文种名构成。如:《卫生保证书》。
结婚保证书的正文一般而言须包括写保证书的缘由,保证的具体内容两部分。
保证书的缘由:要阐明为什么写保证书。要叙述清楚当时的条件和有关情况,使保证的具体内容建立在一定的前提之上。
1、婚姻保证书是其中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婚姻保证书内容没有违法相关法律规定
3、婚姻保证书没有违反世俗道德,公序良俗原则
4、在公证处或在律师等第三方公证下签署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婚姻保证书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婚姻保证书是否有效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果自愿签署的,且没有显失公平,并且不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一般认为有效。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