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3-08-19 16: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以外,其他责任的形式...

  导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以外,其他责任的形式并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必要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方面组成,婚内一般侵权责任也不例外。下面找法网小编着重分析婚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以及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一、婚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分析

  (一)婚内侵权民事救济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节规定了十种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本人认为其中的以下几种方式可适用于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前四种方式,判决后比较好操作,对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就不是这么容易了。

  (二)婚内侵权的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

  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外立法史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对于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说,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的制度。当前,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传统法律对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实行豁免原则。在民事领域,我国法律要求请求损害赔偿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就意味着我国婚姻法否定婚内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断出现婚内损害赔偿的案例,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已迫在眉睫。

  赔偿损失是指以夫妻一方独立的财产予以赔偿,包括赔偿财产损失和赔偿精神损失。当夫妻一方独立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时,应受害一方的请求,可以强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止,重新确定夫妻财产份额。

  (三)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障碍之排除

  新出现的婚内索赔案的执行难也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之间事先对财产有约定,则存在个人财产,一方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赔偿另一方的损害,一方也可以将从另一方取得的赔偿作为个人财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做出明确具体约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甚至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一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从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赔偿又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人认为,此种做法等于从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钱再放入右口袋。

  以上担忧是必要的,这确实也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就目前来讲,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对财产做出约定,这就使对夫妻个人财产认定十分困难。没有了个人财产,判决也就无法执行,这样的判决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曹诗权教授说“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制,但实际中,夫妻人格的独立并不排除个人财产的存在,如果丈夫(妻子)有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判决丈夫(妻子)向妻子(丈夫)赔偿,因赔偿而获得的财产是妻子(丈夫)个人财产。

  (四)建议增设夫妻个人财产制

  为了解决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婚姻财产制度中增设夫妻个人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笔者同意此种做法。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将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夫妻单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及其它应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姻财产制度。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姻财产制度。在双方没有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予以认定,确定属于夫妻个人的部分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望解决关于婚内赔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使婚内赔偿判决成为有意义的判决,从而达到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规范夫妻关系的目的。

  我们希望未来的婚姻立法会有重大突破,规定婚内侵权的受害人享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并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使婚内侵权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二、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现行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以及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而且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更是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在婚内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一方违反法定的忠实义务,实施了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的、通奸等行为的,另一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参照台湾地区的立法以及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加害方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很重要。

  (一)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是更好地保护夫妻权益的需要

  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果夫妻一方违法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权行为,当这些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时,那么无过错的受害者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错,要么只能离婚,无论怎样选择被侵犯的权利都得不到理想的救济。如果建立了婚内侵权的民事赔偿制度,不仅可以遏制、制裁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而且对受害方也有相对的补偿,这样既能达到惩罚、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建立婚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是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有利于加强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增强夫妻的法制观念,实现夫妻平等,家庭和睦。从而可以预防和减少家庭内违法行为发生,增进社会安定团结。但消极论认为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会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本人认为,在现阶段配偶一方因对方侵权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相当一部分并非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为了教育、惩罚、警告、警戒有过错的加害人,让他(她)回心转意或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暴力事件,为挽救面临破裂的家庭作最后的努力。婚内侵权赔偿无疑为不愿意离婚的受害者又提供了一条法律救济途径。

  (三)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需要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在婚内侵权得不到保护与补偿的局面。而一旦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就可以为夫妻间的侵权行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消除夫妻间侵权得不到赔偿的现象,司法部门处理该类案件则有法可依了。

  综上所述,婚内侵权制度的建构在内部要考虑因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存在的身份关系以及夫妻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伦理性调整的特点,在外部要考虑与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互衔接。此外还要针对不同的婚内侵权的形式,考虑各自不同的特点,选择不同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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