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在农村地区的实践

更新时间:2019-11-21 18: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夫妻是一个家庭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每一个家庭都是由一对夫妻串联而成的,夫妻关系就是这个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但是应当强调的是,夫妻关系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

夫妻是一个家庭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每一个家庭都是由一对夫妻串联而成的,夫妻关系就是这个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但是应当强调的是,夫妻关系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是需要加以区别的。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是基于婚姻而形成的特定的具有经济、感情、伦理和法律等多方面社会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道德、习惯加以调整;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就是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双方共同的和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在一般意义上来说每一个家庭中的夫妻关系都是同样的,而且从古至今也是不断延续、发展的,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自然规律似的现象;而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则是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规范,通过法条明文规定,每一对夫妻都必须遵守的一种法定规则。日常生活中婚姻法通常在城市地区实行和适用得更多,但是显而易见,婚姻法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也是得到了实践的。

一、婚姻法中对夫妻人身关系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农村的实践

夫妻关系的内容 ,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夫妻人身关系进行规定。
 (一) 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享有独立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出生后随母姓还是随父姓,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经父母协商确定的姓氏,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要求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地区对此项内容可以说执行得相当的不错,夫妻双方都使用自己的姓名,改变了我国古代社会的父系家长制下“妻从夫姓”的通例,女子婚后即加入夫家,冠以夫姓也成为了过去。这是符合了时代发展的需要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婚姻作为传宗接代的一种工具的观念在现阶段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子随父姓这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农村这更是一种不可能改变的事实,而且这种制度本身也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并没有可质疑的需要。婚姻法第22条规定只是一种任意性规定,是一种选择,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当前农村地区一些人利用这项规定强制要求子随母姓,这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曲解。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的人身自由权)[page]
  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产、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之间当然也是具有此项权利的,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妇双方都可以拥有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里“三从四德”、“三纲五常”是所有女性思想和行动的伦常准则,已婚妇女始终处于丈夫的意志和权力支配之下,没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自古以来家庭分工为“男主外,女主内”。我国这种传统价值观念不仅损害了妇女人身自由权,也阻碍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在这种状况已得到了根本的改善,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于夫妻双方都是适用。
  在我国农村地区可以看到夫妻双方的这项权利也是得到了很好的实现的,现在可以看到婚后夫妻共同劳动,共同学习,共同参加社会活动,特别是家中的各种事情都由夫妻共同商量决定,妇女一方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夫妻双方各自的活动完全由自己控制,这些都体现了夫妻双方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权。

(三)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大部分地区是农村地区,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问题相当的严重,农村夫妻正确履行这一义务,对社会发展,国家整体建设,以及提高全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可以看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也是有显著的进步的,这和夫妻双方积极配合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离不开的,可以肯定成绩。但是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男轻女”思想还是很严重的,这样严重阻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同时这对夫妻双方都是很不利的,增加了双方的教育、经济等负担。

(四)夫妻的忠实义务
  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夫妻忠实的广义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方的利益。但在立法上多不包括扩大的意义。
  当代各国已普遍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首次把忠实义务列入基本法中。“忠实”一词也可解释为忠诚,不仅具有道德意义,还具有法律意义;虽然是抽象的,但又是具体的是认定夫妻是否坦诚及相爱的道德标准;“忠实”一词虽不具有法律上的操作性但却又是衡量婚姻中的夫妻感情的法码。 [page]

“忠实”一词,略显抽象,具体的就是夫妻双方只能忠于对方,这往往是道德上的一种要求,但是现在将其上升到法律规制,可以看出法律的进步,但是这也往往会因为第三者的介入产生一种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前中国农村地区,这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可以说在农村夫妻双方的忠实度是相当的高的,涉及到不忠实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农村夫妻大多数是互相爱护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也将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所以说将来在解决由于忠实产生的问题将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值得去研究。
  从世界各国亲属法的规定来看,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除了包括和我国相似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忠实义务外,还有一些具体内容如夫妻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夫妻相互代理权、夫妻订约权等等这些权利与义务都是在我国农村现阶段没有带来问题的一些看来是显而易见的自然规律式现象。

二、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农村的实践

夫妻财产关系从法理上来说主要涉及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关于夫妻财产的继承权等内容,它们是以人身关系为依据的。夫妻的财产关系是否平等,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也是处理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的财产所有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因其涉及到双方婚前婚后或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权益而受到我国法律的极大重视。

(一)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这是从广义角度的理解。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在以前,受着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同时我国立法中对夫妻财产基于夫妻一体主义,多采“吸收财产制”,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1、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基于本文中着重对农村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农村夫妻之间的法定共同财产主要有: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结婚时的已有财产等等,其种类相对较少较简单。而且在现阶段农村,基本上不存在法定的那些夫妻个人财产,基本上都是夫妻共有,而且形式也很单一,夫妻双方共同占有,为了家庭的生产生活需要所支配,就算是在离婚时分配共有财产也是很好协商分配的。针对于现在在农村出现的许多婚姻财产分配诉诸于法律解决的那部分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村中干部或者长辈干预。2、夫妻双方财产很多而且杂。3、涉及到家庭暴力。这些情况在法律知识欠缺,“耻诉”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一般也是很少。 [page]

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将会有更多的夫妻财产形式和夫妻财产纠纷。

(二) 夫妻间财产的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与继承法关于夫妻法定继承权的规定相吻合的,在继承法中,是将夫妻作为独立法定顺序继承人加以规定的。综合有关民事政策,夫妻间相互继承应注意以下问题:(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 ,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先进行分割,然后再继承,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3)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4)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针对这项权利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其实也是符合实际的,现在夫妻双方拥有相互的继承权这是毋庸质疑的,而且在许多方面甚至还大于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基本上是一方拥有对另一方的全部财产的继承权,不论是共同财产还是法定个人财产这也是得到大家公认的。尽管在一些地方也会发生一些干涉夫妻继承权的现象,特别是对女方,但是这仅仅是少数的,其产生和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

(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份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我国继承法、刑法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狭义的扶养,仅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的立法采狭义说。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间相互供养和互助的法定义务,它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又包括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即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这是夫妻人身关系平等在物质和生活上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在经济能力上仍有一定差别,因此,在扶养问题上更强调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在农村地区的这种抚养关系更多的是男方对女方的抚养,因为农村地区的妇女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弱而且很多时候家中的财产是相互共同所有,但是为男方所控制,这样女方就成为了弱势群体。但是可喜的是夫妻互相抚养在我国这样一个礼仪之邦是得到了道德的肯定和确定的,农村地区更是延续了这种良好的习惯。不仅是夫妻,家庭成员之间都是这样的。所以婚姻法的这条规定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page]

结语

从总体上来说,在农村地区夫妻关系的调节还是大部分由道德规范来调节的,因为婚姻法就算是为家庭关系所设计的,其还是一种强制的法律规范会破坏我国传统的家庭和谐。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开始越来越多的夫妻关系方面向法律调节过渡,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

参考文献:

1、《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祯主编,修订本,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婚姻与家庭法》卓冬青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5年6月日版。

6、《婚姻法学习之——夫妻关系》王亚东著2006年9月16日发表于

7、《婚姻与继承法学》,曾兴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3808
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如何解决同性婚姻与我国婚姻法中婚姻的矛盾
只要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可结婚的。
我国婚姻法还有事实婚姻这一说吗
我建议你们去补办个真实年龄的结婚证,否则视为无效婚姻。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新的婚姻法规定有事实婚姻吗
这样的话 应该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假如有人冒充我的抖音发送我的视频和照片怎么办?
你好,对方信息是否了解,是否有报警处理
电动汽车肇事逃逸,该怎么办?
建议报警,积极寻找肇事者
我主良缘要求退款协商不满意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不能退款。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退款情形,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的,比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法律依据:《民法典
在一起快两年了分手男方父母要求还钱应该还忙
晚上好,这个情况是可以协商还款的
未成年埋线可以让姐姐签字吗
你好!建议直接同医生沟通处理
购买的账号被盗了
法律分析:账号本就规定不能进行交易的。申请账号的时候就提醒过的,因为号只要你有相关资料就能轻松的找回。既然你购买别人的账号,那是属于你个人的问题。但数额较大的可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