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缘何居高不下

更新时间:2019-11-22 08: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黑龙江克东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涉及离婚案件呈居高不下态势,笔者通过了解得知其他法院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克东法院2006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078件,其中离

近年来,黑龙江克东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涉及离婚案件呈居高不下态势,笔者通过了解得知其他法院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克东法院2006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078件,其中离婚案件473件,占43.9%;2007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097件,其中离婚案件509件,占46.4%;2008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109件,其中离婚案件592件,占53.4%;2009年至今(2月18日)受理民商事案件237件,其中离婚案件112件,已占到受案总数的47.3%(以上数据没有包括农村普遍存在的不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生活的情况,如果这些情况计算在内的话,比例还会更高)。如图所示:

  

  这些离婚案件立案的理由多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笔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发现,其背后存在着深层次的、多方面的原因。

  一、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笔者对50位离婚当事人的调查显示,主要的离婚原因为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恋(占40%以上)、性格不合(占38%)、一方不尽家庭义务(占16%)以及为经济、亲属关系和赌博(分别占一成左右)。

  原因之一:夫妻一方或双方感情发生波动,产生了婚外情,这是目前引起婚姻危机的主要原因。

  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必然会造成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导致精神痛苦,因此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绝大部分婚外情直接导致了离婚的结果。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已经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审理的离婚案件表明,尽管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配偶的婚外性行为首当其冲,使他们深受伤害并直接导致婚姻破裂,成为鸳鸯离散的“罪魁祸首”。

  笔者分析认为,造成婚外恋发生的原因,也是男女有别。男性多以寻求刺激、满足欲求、贪图一时之快者居多;而女性则往往系因家庭不睦、或是对丈夫及家庭生活状况不满所致。这使她们无论在心理、感情和经济上,都有依赖外遇者的倾向,其中不少人把婚外所恋者作为离异后再婚的对象。其实第三者并非离婚本质原因,它只是关系破裂的最终结果--离婚的催化剂。也就是婚姻本身有问题,进而引出婚外情最终导致离婚

  原因之二:夫妻双方结婚之初缺乏一定的感情基础,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草结婚,给以后的婚姻埋下了隐患。

  缺乏爱情基础的婚姻是指维系婚姻关系的不是爱情而是其它因素,如草率结婚者和实用型的婚姻,当事人贪图对方的社会地位、金钱或是违背自己意愿的婚姻。由于婚前注重物质、容貌,双方缺乏了解,对待婚姻不慎重,草率结合,发展到一定阶段,一般会以离婚收场。通常男人会以他的财富、社会地位去吸引女人,他们觉得只要有钱就能得到女人的芳心,殊不知女人在物质生活得以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会追求情感上的满足。因此,许多有钱的女人生活得并不幸福,有些人靠寻找婚外情人来弥补婚姻中的遗憾。还有一些是迫于家庭的压力、年龄较大的压力等,而草草结婚,结果就成了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

  原因之三: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夫妻手头拮据,经常因为缺钱花而发生争吵,最终感情破裂。

  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对婚姻的破坏力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物质在恋爱及婚姻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随着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家庭收入捉襟见肘使人们的心理压力加大。手头拮据常常会引起人们持续性的焦虑,一些夫妻相互责备对方,从而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引起婚姻的破裂。事实上,贫穷的确给婚姻带来过度的压力,以至贫穷夫妻的离婚率比富裕夫妻高出两倍。此外,因物质原因离婚或发生争吵的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夫妻。

  原因之四:丈夫经常殴打妻子,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翻脸。

  家庭暴力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从庭审调查反映仍有不少农村男性,受封建思想影响较深,认为打骂老婆是“天经地义”的事,受害人求助无门的现象普遍存在。随着妇女在经济上逐渐走向独立,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发生改变,一些长期以来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农村妇女不再逆来顺受,而是通过离婚来寻求解脱,使得离婚诉讼案件中以女方为原告的比例逐年上升。

  原因之五:家里亲属之间主要是婆媳之间关系不和,致使妻子没有生活空间,只得离婚分手。

  一个家庭中,如果同辈之间、晚辈之间与长辈之间在生活上不能互相尊重或对他人的性格不能相互理解,或因为子女教育、生活琐事处理不当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不信任直接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最常见的就是婆媳不和,这种矛盾的调和通常情况下要依赖丈夫的能力,一些明事理的丈夫会把这种矛盾处理得非常完美,从而使家庭一片和谐,但往往是相当多的丈夫无法做到这一点,最终导致婚姻的破裂。

  原因之六:丈夫沾染上恶习,妻子无法忍受。

  男女双方一旦缔结成家庭,对家庭都有应尽责任和义务。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多为男方)不愿意承担家务、子女抚养教育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或是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入狱,导致婚姻彻底崩溃。

  原因之七:农村高额的彩礼,诱使一些女性铤而走险,以结婚为幌子进行骗婚。

  高额彩礼的现象,在农村越来越普遍。一个适龄男青年,要想找到对象,过彩礼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且有水涨船高之势。这种现象的产生,反应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析产的问题,这也是庭审调解最难的一个环节,夫妻双方离婚时,当初男方所过的彩礼有的是女方部分带回了新的家庭,有的是全部被女方家庭所用,男方在离婚时想讨回当初所付的所有彩礼可以说是难上加难。正是由于社种情况的存在,一些居心不良的女性便通过反复结婚、离婚,进而骗取大量的彩礼,虽然这仅是个别情况,且没有收到相关的案件,但通过与女当事人的交谈中隐约可以看到些许苗头。

  二、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危害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离婚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位婚姻法专家说过,人们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不能滥用这种权利。“任何时候,离婚者都应首先考虑对老人、孩子、家庭、社会的义务承诺。事实上,由于轻率离婚而带来的单亲家庭问题,老人问题,儿童成长教育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page]

  危害之一:夫妻离异给子女带来心理、生理等多方面的伤害。

  通过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离婚的夫妻,很难再找到称心如意的另一半,更不要说过上夫妻恩爱、幸福美满的生活。而受害最深的,当数那些离婚者的子女,或缺少父爱,或缺少母爱,有的甚至失去了父母双方的爱。影响子女的首先是身心健康。父母离婚后,会给子女带来失落感、被弃感、悲哀感、厌恶感、不安全感等,这些不良心理因素对其身心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影响还表现在许多方面。据有关专家研究,父母离婚后给子女的影响主要是生长发育问题,4岁以下的表现为强烈的情绪化,学龄儿童常表现为心理的抑郁、焦虑、恐惧,青少年期的子女则主要表现在与父母的疏远,早早地结交异性朋友,学习成绩差,以及反社会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总的说,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子女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这种不良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可以这样说,父母的离婚,是孩子的不幸,是家庭的不幸,最终给社会带来不幸。

  

危害之二:女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离婚妇女的财产权、抚养权、探望权、土地承包权等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的离婚时因丈夫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而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有的农村妇女因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痛失了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子女的权利多为一纸空文,无法真正得到贯彻。远嫁他乡的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因土地承包的长期化,即使重新迁回娘家,也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危害之三:夫妻因难以和气的分手而反目成仇,形成纠纷。

  夫妻的离婚,多数会因不理智处理产生离婚纠纷,有的甚至反目成仇,引发诸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的更大纠纷;或有的因为某方面的目的未达到而不同意离婚,从而闹得不可开交,形成离婚纠纷;有的还会引发恶性的离婚案件。常见的纠纷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是夫妻的纽带,但执意要离婚的父母,尽管孩子与自己有着骨肉亲情,但相当多的父母,为了以后再婚的方便,不愿要孩子。

  危害之四:离婚给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心理等方面带来巨大的痛苦。

  离婚当事人,作为离婚的主体,他们也身受离婚之害。维系婚姻难,没有婚姻也难。婚姻宣告失败,并不意味着一切会诸事皆无,由离婚而带来的痛苦是一时难以消除的。对当事人来说,会引发一系列的后遗症,诸如离婚后遗症,更是严重危害离婚当事人身心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离婚会使当事人产生失落感、困惑感,从而一蹶不振、茫然若失,有的人因此改变了自己的生活习惯,染上某些不良的嗜好,如吸烟、酗酒,有的因无所事事,染上赌博的恶习,从此走向堕落。

  危害之五:离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负担。

  某些草率的离婚,使亲人焦急不安,也给家人带来一定的痛苦。离婚除了给家庭带来不良的影响外,还对社会也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家庭的不安宁因素,会波及社会,形成对社会的危害。如因离婚而造成的子女无人抚养问题,就会由家庭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社会为处理家庭离婚而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或加以干预,就会为社会增加过多的支出,这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经济负担与人力负担。另外,离婚行为,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如果离婚随便而成风,那也不能算作是一种文明与进步,只能算作是一种倒退。

  三、 对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应对措施

  离婚现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各国也都纷纷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制约离婚,韩国首尔家庭法院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必须经过一个星期的“熟虑期”,并经过专家咨询调解后,法院才能受理离婚诉讼,美国路易斯安那州1997年通过新的婚姻法案,实行一种更为严厉的契约婚姻法案,规定夫妻只有在诸如通奸、遗弃、长期分居或重罪判刑入狱等少数情况下才能离婚,德国立法机关正在设法“增加离婚的难度”,一旦男方提出离婚,他今后必须将自己收入的一半给他的妻子。那么,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及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来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措施之一:政府要发挥职能,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严厉打击婚外情行为。

  政府应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让公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自觉抵御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从严打击“包二奶”、“包二爷”行为,必要时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公安机关应积极采取侦查措施,帮助受害人这些弱势群体解决取证难的问题。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对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出面予以制止,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而不能置之不理。加大对文化传媒市场的监管力度,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鼓励婚外恋等不健康生活方式的新闻媒体予以严惩,彻底净化文化传媒市场。

  措施之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充分保护弱者,在法定范围内使过错方受到严厉的惩罚。

  加大有过错方的赔偿力度,《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现实适用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赔偿数额的把握上还比较谨慎,在农村一般都控制在二万元以下,因为数额较小,对有过错方发挥不了制裁作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有过错方的财产总额来确立,至少要达到50%为宜。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注重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正确适用《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少分或不分的办法,不让恶意离婚者在经济上得到便宜,同时,还要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从而维护法院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好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以及土地承包权。

  措施之三: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积极主动寻找可以调和的机会,尽量使夫妻双方言归于好。

  法官要严格把握离婚标准,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严格将“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page]与否的标准,同时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尽量促成双方和好,而不要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判离。对一些因当事人一时冲动而诉讼的,加强心理疏导,说服双方亲属积极做工作。选配资深法官、女法官,在民事审判庭形成相对固定的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并经常邀请妇联等部门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发挥优势,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措施之四:基层组织要及早发现家庭矛盾,积极进行干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该项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义务帮助和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对有酗酒和赌博等不良习气者有义务进行帮教。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增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婚姻法》的执行,真正体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基层稳定的效能。

  措施之五:公民个人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夫妻双方共同担起经营美满家庭的责任。

  公民个人应加强自身修养,共同培植和维护幸福的婚姻。夫妻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念,相互之间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游戏人生;夫妻要共同经营好和谐美满婚姻。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相互理解和支持,互信互谅,彼此珍惜,避免出现婚姻危险期。夫妻要提升婚姻生活的品位和质量。夫妻应当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大男子主义”和贪慕虚荣思想,抵制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自尊自爱自强,提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使婚姻历久弥新,美满幸福。

  诚然,离婚案件的上升在一定意义上说应该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其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我们各级法官一定要未雨绸缪,本着“一心为民、服务大局”的思想,慎重审理离婚案件,要从思想上给予高度的重视,要认识到这是关系党的事业、人民利益、社会稳定的大事,努力把离婚案件上升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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