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同居关系案件的审判与思考

更新时间:2019-11-22 00: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东成法庭管辖儋州市中北部地区九个乡镇、一个国营农
我们东成法庭管辖儋州市中北部地区九个乡镇、一个国营农场、两个国营企业。1999年受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44件,占受案总数102件的43.14%,占婚姻纠纷案件总数62件的70.97%;2000年受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74件,占受案总数155件的47.74%,占婚姻纠纷案件总数112件的66.07%;2001年(截止7月30日)受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37件,占受案总数90件的41.11%,占婚姻纠纷案件总数58件的63.79%。

  一、近几年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的体会

  通过对非法同居关系案件的审理,笔者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提起诉讼的原告几乎是女方,且大多数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有些当事人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当地有个习俗“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女方出嫁以后,不能老呆在娘家。随着年龄的增长,面临着难以再嫁的处境,女方没有办法就提起诉讼。而男方即使认为双方不能结合,也不愿提起诉讼,怕留下抛弃女方的嫌疑,采取拖的办法,以便女方提起诉讼时,以女方不肯嫁给他为借口,向女方索取高额彩礼款。

  (二)案情相对比较简单,审理比较容易。大部分案件当事人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发生财产、债权、债务争执,无须查明双方纠纷原因,只要查明是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生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的规定,就可判决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当然在审理中,涉及双方生育子女,存在共同财产、债务,或者一方是患有严重疾病未经治愈的,也要查明双方纠纷原因,以便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三)大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999年我们对这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42件,普通程序审理的只有2件;2000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68件,普通程序审理的只有6件;2001年1-7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36件,普通程序审理的只有1件。

  (四)审限比较短。对此类案件,我们法庭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顺便送达开庭传票,并询问被告是否需要作出书面答辩,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作出书面答辩,答辩期就不受15天的限制,可提前开庭。若双方当事人住地比较近,我们便就地开庭审理,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五)上诉案件比较少。1999年只有1件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00年上诉4件,二审维持原判3件,1件部分维持,部分改判;2001年1-7月上诉2件,二审尚未审结。

  (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彩礼款的返还问题。作为被告的男方不在乎是否解除双方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而是看女方返还给他多少彩礼款。如果女方不返还彩礼款或所还的彩礼款不满足男方的要求,往往会受到男方的威胁、恫吓和殴打,甚至受到绑架拘禁。为了处理好彩礼款的返还问题,避免诱发新的矛盾。开庭时,我们先将有关彩礼款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宣读给当事人听,让他们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他们索取彩礼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然后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考虑双方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疾病,是否有过错等情况,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我们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除严格按照《意见》第七条适用判决方式结案外,还考虑案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力求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具体操作时,灵活适用撤诉的方式结案。即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庭前、庭中、庭后,如果发现双方有和好可能,且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就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动员原告撤诉,责令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这符合新修改的《婚姻法》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的规定。问题是若双方不能和好,自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且对子女和财产、债务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原告要求撤诉,能否根据《民诉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准予撤诉?如果准予撤诉,是否与《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相违背?

  二、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征及其存在形式

  所谓非法同居关系,在广义上泛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狭义上专指未婚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关系。

  (一)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征。

  1、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2、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4、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二)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形式。

  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主要针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符合结婚条件,但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的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如何界定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意见》第1条、第2条、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无配偶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起诉或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三、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原因及危害

  非法同居关系在我们法庭管辖的区域长期存在,并且数量多,尤其在偏远的山区农村,不登记就“结婚”的现象更为突出。

  (一)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原因。

  1、仪式婚、早婚、包办买卖婚姻、中表婚等旧婚姻习俗在一些人头脑里根深蒂固,群众普遍认为,举行婚礼即取得了社会承认,办不办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关系,这是形成非法同居关系的重要根源。[page]

  2、法制宣传教育不够经常深入,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的规定一知半解,有些边远地区甚至不知道有婚姻法,从而无视法律规定,自行举行婚礼结合。

  3、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不去登记结婚,以逃避政府的审查与监督。

  4、长期以来对非法同居关系无人过问,这也助长和纵容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恶性蔓延。

  5、由于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的婚姻当事人到了登记部门,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而未能登记,有些地区以“土政策”代替婚姻法,擅自提高婚龄,婚检项目多,收费过高,使当事人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迫使当事人自行结合。

  6、登记地点路远,当事人不方便,登记时间不确定,也是引发非法同居关系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非法同居关系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1、严重影响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损害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

  2、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手续,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法律的监督,从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也给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助长了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妨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3、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非法同居关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从而危害对方和子女的健康。

  4、非法同居关系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当发生“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容易引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的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较难把握,不利于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四、减少非法同居关系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由于非法同居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因此为了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结婚登记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同居关系,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一)严肃执法,依法办案。凡违反婚姻法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非法同居关系,不论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性质都是违法的,处理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应从实际出发,对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就依照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二)加大巡回办案力度。通过巡回办案,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地头宣传婚姻法,接受群众咨询,解答有关问题,使婚姻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同时,通过巡回办案,以案讲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促使符合结婚条件的未婚男女自愿登记。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容易与群众沟通的优势,通过他们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转变群众落后、陈腐的观念。同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在村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婚姻法讲座,使广大群众普遍接受婚姻法的教育,认识到结婚不登记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从而自觉做到结婚登记,减少非法同居关系的发生。

  (四)加大各种媒体的宣传力度,扩大婚姻法的影响力。通过印制婚姻法的有关传单,贴在村里醒目的地方,散发到农民手中;通过村里广播将婚姻法的性质、任务,结婚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结婚不登记带来的后果等播放出来,使婚姻法这部关系千家万户的法律,真正在农村开花结果,人人接受、认可,从而自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自动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五)婚姻登记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时刻牢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制定便民、为民、利民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上门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提高优质高效服务,简化各种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同时收费要公开合理,接受群众的监督,使未婚男女觉得结婚登记不是一种累赘,而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护身符,从而带动和影响更多要结婚的婚姻当事人自觉履行这道法定手续。

  (六)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普及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结婚登记的观念,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院、学校、民政、司法、妇联,在这方面责无旁贷。各部门应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普及,弘扬社会主义婚姻道德,批评和谴责不良婚姻习俗,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结婚登记光荣,结婚不登记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促进结婚登记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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