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已被修正]

更新时间:2019-10-28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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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条件的公民和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条件的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条件的公民和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收养不满十四周岁的本民族或者其他民族的未成年人作为养子女。

第三条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少数民族公民收养子女,应当年满三十三周岁。

第四条 少数民族收养人最多只能收养两名子女。

第五条 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三周岁及收养两名子女的限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新疆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收养子女和夫妻一方是具有新疆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共同收养子女的。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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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可以,房屋虽然是在土地管理法生效之前建设,但是是在该法律生效后拆除,强制拆除需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原文出处
劳动法1994年颁布,1995年实施.劳动合同法2007年颁布,2008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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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可以协商来解决的,也可以法院起诉对方,有没有相关证据的
你好,涉及金额多少可以起诉或者非诉操作
你好,你是咨询民事还是刑事
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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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描述详细我们帮你解决法律问题
你好,请问具体是什么情况,可否详细说说,以便更好地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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