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10-28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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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冀法民〔1985〕6号函收悉。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冀法民〔1985〕6号函收悉。

  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民政部于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按本院(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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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起案件民事诉讼,原告在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让他们转到我a县人民法院受理
这个要看是什么案由,不是所有的案子都适用被告所在地的,除了被告所在地还有一类案子原告所在地也有管辖权。如果对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的话,那么你提管辖权异议是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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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具体什么类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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