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
更新时间:2019-10-29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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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颁布日期:1983年12月9日实施日期:1983年12月9日管理颁布
</script>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颁布日期:1983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1983年12月9日
管理颁布单位:民政部
上海市民政局: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部同意,答复如下:
一、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
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
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二、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
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是申请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目的在于了解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是否从事正当职业,以保护国内(内地)公民不受欺骗和出国以后有可靠的经济生活保障。无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友出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而没有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又未发现
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三、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
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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