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

更新时间:2019-10-28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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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年3月7日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房屋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悉。据你院调查,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诉争的房屋,原系王镛、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3月7日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房屋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悉。

  据你院调查,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诉争的房屋,原系王镛、王庆贞、王守瑜母亲的奁产,后被王镛舅母出典,1937年由王镛出资回赎,1947年办理了过户手续。1950年8月,杭州市人民政府给王镛颁发了房产证,但该房一直由王镛之妹王守瑜使用、管理。1956年3月,王镛在其妻孙跃文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书写“赠与书”和“房地产让渡证明书”,连同房契和个人印章一并交给王守瑜(未办理过户手续)。1960年、1963年,王镛夫妇相继去世。1981年11月,王守瑜在联系出售该房时病故。当月,王庆贞之女朱亚英以1250元价款将房屋出售。王镛之子女王棣华等人得知,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确认为其父的遗产,予以继承。

  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争执之房屋原系王镛、王守瑜、王庆贞之母的财产。出典后,由王镛于1937年出资赎回,解放后,该房屋确权为王镛所有。在王镛与孙跃文存继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之财产,包括上述房屋,应属,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王镛在征求孙跃文意见时,孙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王守瑜,以后在赠与书上又未签字,因此赠与应属无效。但鉴于王守瑜已长期掌管使用,王镛生前曾有过赠与的明确表示,其子女当时也表示同意的历史状况,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认定一部份为王镛和孙跃文的遗产,一部份属于王守瑜的遗产为宜。按照的规定,双方的遗产分别由他们各自的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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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动态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8分钟前
您好,关于离婚,您具体想了解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还是诉讼流程?我可以详细解答。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55分钟前
您好,需有一般民事合同要件,如主体。权利义务等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小时前
建议尽快办理结婚登记,确保孩子出生后能顺利上户口,避免法律纠纷。
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你随后取证,这后期维权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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