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如下:
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6、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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